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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条款的解释问题研究

款,该协定对香港也不适用。回归之后,中国政府也并未通过明示的方式作出此BIT适用于香港地区,由此不难看出中秘两国不并不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香港永久居民。(三)扩大BITs中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最惠国待遇条款目的是确保来自不同国家的投资者在东道国享有相同的投资待遇。传统上,最惠国待遇条款只适用于实体方面的待遇,不适用于争端解决方面的程序性条款。但中心有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程序性规定的案例。投资者声称最惠国条款应当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因为他们有资格选择并适用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缔结的BIT中的个别条款并可以适用于他们的争端程序中。在阿根廷投资者Maffezini诉西班牙政府案中⑤,双方发生争议,Maffezini向ICSID提起仲裁。西班牙政府认为ICSID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阿根廷与西班牙签订的BIT第10条:“投资争议发生后,投资者需要等待18个月才能向ICSID起诉,在此期间,国内法院可以处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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