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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T条款的解释问题研究

经营者的国籍如何,只要投资的公司具有立陶宛的国籍就够了。④(二)扩大对BITs中“投资者”的解释2007年,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以秘鲁政府为被申请人,以秘鲁违反了中国-秘鲁BIT中的征收和国有化赔偿,申请ICSID仲裁。2009年6月19日,仲裁庭作出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认为ICSID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中国和秘鲁1994年签订的BIT第二条规定:“投资者”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拥有其国籍的自然人;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其住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经济组织;本案的仲裁庭未能分析条约用语可能具有的特殊意义。仅仅机械地考查了《中秘BIT》第2条第1款的一般意思,忽视了缔约方的原意。该款的字面意思似乎表明协定适用于所有中国公民,但有关条约解释的国际法规则却并未完全排除某些条款的用语可能具有特殊意义。从缔约时的情况,谢叶深案所涉及的《中秘BIT》签订于1994年6月,当时中国尚未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因此即便没有明确规定排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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