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之内的综合,具有合法性。第二,以化解行政纠纷为目的,公权力作出适当让步,积极参与行政纠纷解决过程,具有纠纷解决可能性。第三,在多方力量参与、公开透明的程序下,协商解决行政纠纷,具有的公权力运行的公信力和行政纠纷解决的彻底性。第四,为促进纠纷解决、构建和谐,在不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对现有纠纷解决方式作适当的扩展,具体一定的开放性。如上文所述,行政纠纷协商解决方式包括:“大调解”、协商和解、第三方仲裁、专家委员会论证、民主投票等。所谓“大调解”,是指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等多种调解的资源优势,形成以行政调解为中心、多方协调互动的矛盾纠纷处理体系。其中行政调解是指以党委、政府为中心,由司法、工商、公安、信访、劳动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行使调处矛盾纠纷职权的综合性、实体性的办事机构。在这种机制下,行政权力深度介入调解,通过充分整合行政资源,达到平衡矛盾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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