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互相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3]换句话说即是,“在纠纷发生以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寻求不同的救济模式,例如可以进行诉讼,也可以选择调解或仲裁等诉讼外争议解决的方式,赋予当事人更广泛的程序选择权,以期达到妥善解决纠纷、充分尊重公民权利、节约社会资源、多层次多途径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4]笔者本文所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体系的指导下,对已经发生的行政纠纷,赋予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化解行政纠纷为目的的选择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且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体系性的,是一套方式多元、运行有序、相互衔接、保障有力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有学者认为,“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申诉、信访、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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