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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研究

,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单纯寄予某一种程序,如诉讼,并将其绝对化;主张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不排除来自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提供多种选择的可能性(选择权)。[1]纠纷解决方式是指争议当事人用以化解和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从维权的角度上讲也可以称为权利救济方式。法学界一般将纠纷解决方式分为三种类型,即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私力救济包括无需第三人参与,仅凭借当事人自己的力量解决纠纷的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包括调解、仲裁和部分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不包括仲裁等准司法解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其特点在于有中立的第三方出面调停,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公力救济主要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虽然公力救济也需要第三方介入纠纷,但它与社会救济的不同之处在于公权力作为救济力量具有超越纠纷两造的国家强制性和权威性。[2]所谓多元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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