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本收益分析探究凉山彝族习惯法延续的原因
殊的宗教或习俗利益,例如祖灵等等。其三,习惯法体制下的纠纷解决多采用“调解”的方式,这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符合人们长远生存利益的需要;其四,习惯法规则更为凉山的彝族人所熟知,他们因此容易对纠纷的结果进行预期。[5]反过来看,具有现代化意义的国家法对于土生土长的凉山彝族地区的人们来讲几近陌生,它所蕴含的现代法治的正义,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也因为与凉山彝族地区的传统价值和信仰冲突而失效。因此,人们往往对国家法的期待利益微少甚至毫无期待利益可言,国家法往往只能沦为这个社会法律层面上的形式主流。(二)成功率:习惯法更胜一筹成功率在这里指的是面临纠纷的凉山彝族群众的期待利益实现和被执行的可能性。若仅从个人行为的主动性和被动性来解析这个被放置于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名词,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个结论:第一,从个人行为的主动性来说,习惯法生成的期待利益更符合凉山彝族群众的价值观,更满足他们的物质诉求和精神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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