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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本收益分析探究凉山彝族习惯法延续的原因

求,更容易调动起他们对纠纷结果的主动认可。相比之下,国家法生成的期待利益所带来的现代法制价值更使凉山彝族群众迷茫和排斥。第二,从个人行为的被动性来说,依据习惯法审理的纠纷往往是通过“民间调解员”——徳古来解决,一旦结案,就要杀牛宰羊,和调解酒,此时这种做法具有终局效力,不可反悔。正如彝谚所说:“用金子做腰带的人,推翻不了用麻绳做腰带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最没有名望的人调解成功的纠纷,即使最有名望的人也不能重新进行调解”。可见,习惯法的期待利益实现和被执行的可能性是很大的。而由国家法强制介入解决的纠纷,通常都是运用国家的司法程序进行审理。由于国家法缺乏凉山彝族主流社会的认可,导致其审判结果往往并不能如习惯法一样好好地被执行。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不难得出习惯法生成的期待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比国家法更胜一筹的结论。(三)社会成本:习惯法更为低廉由于个人行为具有外部性,尤其是凉山彝族地区的个人行为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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