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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代,年轻司法鉴定人不断涌现,对于主要依靠鉴定人主观经验知识进行鉴定的检查机构而言,如果不能持续评价其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必将使鉴定人产生懈怠心理,缺乏吸收新技术的动力,导致鉴定能力的下降。作为应对,我国从2005年开始开展司法鉴定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活动,借此持续评价司法鉴定检查机构及其人员的鉴定能力。观察八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对于如何发挥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应然作用还需进一步探索。一、检查机构能力验证概述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2007年实施的《能力验证规则》将能力验证定义为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校准/检测能力或检查机构的检测能力。检查机构能力验证是安排鉴定人按照检验的方法和程序,对专门准备的测试样本进行检验,通过审查检验结果和检验程序来评价检查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对于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而言,由于相当部分的专业具有检查活动的特点,即在大部分情况下,鉴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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