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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根据经验知识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人和物的性质、状态及其符合性等专门性问题作出带有一定主观成分的判断。[1]检查活动最大的特点在于其主观性,即鉴定人主要依靠经验知识和专门的程序方法进行判断,而非利用先进仪器设备检测得出结果。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活动,能力验证不可一概而论而应有所针对。二、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施现状近年来,具有检查机构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其良莠不齐的质量管理水平与鉴定人的鉴定能力已为大众所诟病。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其专门知识经验做出的判断,使得评价、监控如文书鉴定、痕迹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具有检查性质的司法鉴定活动及鉴定人员的技术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国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都强制要求已获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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