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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能力验证推进鉴定机构持续改进本意的实现。三、对司法鉴定检查机构开展能力验证的探索为了准确评价司法鉴定检查机构的鉴定能力,实现能力验证的应然作用,建议对往后能力验证计划做如下改进:(一)以隐蔽能力验证为主根据参与形式的不同,能力验证可以分为公开的和隐蔽的,在公开能力验证模式下,存在检查机构指定最优秀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的可能,鉴定人往往会为获得满意的验证结果而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不能反映出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真实水平。隐蔽能力验证是由能力验证提供者将测试样本作为一个虚构案件的检材和样本,按照日常案件送检的手续和途径,送往被测机构鉴定,鉴定人因不知情而将测试样本当作日常案件检材接收和完成检验。[2]这种测试模式有效避免了鉴定人“为鉴定而鉴定”的心理,可以真实反映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鉴定能力。然而由于隐蔽能力验证实施较为复杂、成本较高,且作为能力验证计划唯一提供者的司鉴所人力物力有限,从而选择实施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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