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近获得鉴定人资格的年轻鉴定人而言,其虽在法律上具备从事检查活动的资格,但当面对复杂检查任务时,由于经验积累的不足易导致结果偏差。若检查机构在完成“一年一度”的能力验证并获得满意结果之后,“放心大胆”地委派经验不足的鉴定人从事检查活动,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客观性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固定能力验证的频次违背了能力验证“持续监控”的本意,所产生的不利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三)对能力验证结果缺乏有效利用目前,《能力验证规则》仅要求合格评定机构按规定频次参加能力验证,而缺乏对“不满意”的验证结果进行限期整改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能力验证提供者也仅负有反馈验证结果的义务而无权指导监督合格评定机构的整改工作。在缺乏有效监督和强制手段的情况下,即使在能力验证中表现一般也未必会有严重后果。因此,有的机构或怠于整改或整改效率低下,参加能力验证只是为了满足《能力验证规则》的要求而已。对能力验证结果有效利用的缺乏严重阻碍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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