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检查机构能力验证的实践与探索
行检验的情况,代表的往往是该机构的最高水准,造成能力验证的结果并不能反映出检查机构的实际水平,最终使能力验证流于形式。(二)能力验证周期与鉴定机构发展不相适应CNAS颁布的《能力验证规则》规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在获得认可之后,其获得认可的领域的每一个子领域至少在每个认可周期内参加一次能力验证活动。然而,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为适应逐年增加的检案数量,鉴定机构纷纷培养、聘用年轻司法鉴定人以扩充其鉴定人才库,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鉴定机构委派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的情况发生。以文书检验为例,虽然《能力验证规则》规定文书检验的验证周期为每一年至少一次,但是实践中,验证周期则固定为每年一次,鉴定机构在经过一次能力验证活动之后,将会得出今后一年中不再会有能力验证的肯定结论,因此而放松对鉴定人鉴定能力的持续监控。我们知道,从事检查活动应以委派经过长时间经验积累的司法鉴定人为宜,对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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