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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鞭刑制度辨析及启示

殖民地改为自治邦,英国除保留国防外交修改宪法和颁布紧急状态法令的权力以外,实行内部自治,1963年9月16日成立了新加坡在内的马来西亚联邦,1965年8月9日,新加坡脱离马来西亚,成立共和国,成为英国联邦成员之一的独立的主权国家,迎来了国家发展的新时期的同时,也是到了鞭刑制度变革的路口。独立建国后,在李光耀政府的推动下,首先,鞭刑得到空前的扩张。其标志是1966年通过的《破坏法》,首次对非暴力的故意破坏艺术行为,包括涂鸦和乱贴海报施以鞭刑,将鞭刑行为扩张至了非暴力的行为。其次,鞭刑的执行制度日趋完善。鞭刑的执行制度的日趋完善主要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程序性和人道主义色彩的关怀。在适用人员的性别和健康状况上新加坡《刑事诉讼法典》第231条的规定妇女、被判处死刑的男性犯罪人、法院认为年龄大于50岁的男性犯罪人不得被适用鞭刑;第232条第1款规定鞭刑执行时必须要有医务官员在场,以确保犯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能符合适用鞭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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