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难点
起人担心无法收到相应对价而为之,这样的担忧也是没有必要的。信托关系建立的本身即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更是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财产。其次,理顺交易结构中的信托关系,构建一个完整的信托关系中,用转让受益凭证等其他方式实现利益的转移。为了消除开元一期交易结构安排中关于信托类型归属的问题,结合信托理论将交易结构安排入一个完整的信托关系中,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银行作为发起人与受托人之间建立自益信托结构,再辅以由发起人向投资者转让受益权凭证的方式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另一种是由投资者与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而银行作为发起人向受托人出售资产的行为则不视为信托关系的一部分。两种模式各有优点,第一种模式是外国开展信托型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银行作为发起人在融资过程中有较大的自主权,第二种模式中投资人的投资方式更为灵活。具体选择何种方式需要结合发起人的情况、税收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参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