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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难点

利益的自益信托,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转让信托财产一般都获得信托收益权凭证作为对价。而开元一期的交易结构则是有偿转让信托财产,却以他人(指“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为受益人,其特点既不符合自益信托也不符合他益信托。具体采取何种模式需要结合发起人的财务状况以及税收等其他各类因素综合考量。三、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信托构建的建议首先,区分信托合同的签署与信托关系的设立,在交割信托财产后发行基于信托资产的受益证券才能使投资者的权益有保障。建元一期的方案忽略了特殊目的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造成信托设立时间与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合理倒置,更将信托的设立时间与交割时间定为同一时间点。对此,需要重新厘清信托的设立过程,区分信托合同的签署与信托关系的设立,二者应为不同的时间点,信托合同签署生效后,银行向受托机构转移财产使得信托关系成立。此外,如果在发起人收到受益证券的发行收入后才转移受托财产的安排是基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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