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难点
的信托设立时间即2005年12月19日。然而这样的安排却会出现没有信托资产的特殊目的机构发行无信贷资产支持的受益证券的法律逻辑问题,完全不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求的“风险隔离”,使得采用信托模式失去了实质意义。[6](二)特殊目的信托的交易结构问题根据《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说明书》可以看出开元一期的交易结构为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诚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7]而受托人以信托资产为支持向公众发行证券的行为是否在为发起人取得融资收入,将发起人视为受益人呢?但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受益人应当是购买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所以如何定性该交易结构中的受益人是个问题。根据信托法的传统理论,信托可以分为他益信托与自益信托,他益信托作为信托的传统模式,委托人将信托财产无偿转让给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受益人(并非委托人本人)的利益而进行管理。后来,信托引入大陆法系国家多用于商事,因而产生了为委托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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