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目的信托的法律难点
托的设立时间问题2005年,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机构成功发行了国内收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建元一期”),建元一期虽然试点取得成功,但其中的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时间与证券的发行时间在建元一期的方案设计中存在矛盾。《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转让)公告》规定:“在受托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向发起机构交付发行收入的前提下,自信托设立日起,发起机构将自2005年11月10日起算的信托财产交付受托机构。”[4]可见信托财产的转移以发起人获得发行证券的收入为前提,该公告要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时间早于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时间。此外,发行说明书中将信托设立日与交割日设定为同一日2005年12月19日,[5]似乎回避了信托设立与证券发行的时间先后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2005年12月15日,发起人与发行人签订信托合同发行受益证券,这个时间早于发行说明书中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