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质疑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质疑
共1页
【摘要】我国现行立法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问题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引发法学界和实务界各种争论,莫衷一是,也给物业管理实践带来混乱。因此,我们对业主委员会经营权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关键词】业主委员会;公共区域;经营权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时常出现业主委员会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小区公共区域(包括各楼共享空间、广场、楼道、电梯等)的经营活动,并决定由自己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因此导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矛盾,引起各种纠纷。如何正确理解业主委员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怎样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权,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不合法性与不合理性(一)业主委员会没有取得经营资格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判断是否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 199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