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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质疑

三方分工合作,互相制约关系,为小区的公共区域经营权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第二、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有效保证业主利益的实现。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既具有经营资格,又具有相应的经营经验与能力,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能够把物业服务与经营行为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更好保证小区业主利益的实现。第三、由业主大会行使决定权,让业主投票表决通过经营决议,可以充分保障业主的利益。第四、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监督,可以有效保障业主利益的实现。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行使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不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在现行制度下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应该由不同机构分别行使决定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彼此相互分工、相互制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小区公共区域经营权的实现。参考文献:[1]何欣荣,申黎.物业之争物业纠纷典型案例评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新加坡鞭刑制度辨析及启示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烟台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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