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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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拟制的产生原因既有宏观上“有限的风险刑法”理论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影响,又包含了微观上的目的性。刑法拟制存在的正当性根据不仅包含了实然法意义上的形式根据,也具有应然法意义上的实质根据。【关键词】拟制;刑法拟制;有限的风险刑法;正当性根据刑法拟制是指刑事立法上刻意将不同的事实相同看待,同时适用相同法律后果的一种立法技术。其特征有“对事实要素的假定、有意性、结论的不可推翻性、法定性或合法性”,技术上的积极功能表现为“促进刑法的发展、实现某种立法政策或价值、决疑定夺、简化思维和立法简洁”。[1]刑法学是一门规范学科,其中充满了诸多价值判断,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受事实的逻辑检验。那么,刑法拟制为何能突破事实判断,其正当性根据何在?仅仅将刑法拟制看做一种立法技术,并没有突出刑法拟制本身的价值。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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