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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不仅有形式根据,而且包括实质根据。一、刑法拟制的产生原因宏观背景上,刑法拟制是对风险社会的回应,是有限的风险刑法的悄然响应。关于风险刑法,学界主要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中说。笔者站在折中说的立场,认为我们不应该忽视风险刑法的理论主张,更不应该对其顶礼膜拜。风险刑法理论的兴起和发展与风险社会的提出密切相关,刑法拟制大多具有使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倾向,是“有限的风险刑法”的必然产物。此外,刑法拟制也受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影响。“宽”在“严”的前面,表明了刑法的时代价值偏重,但更重要的是宽和严“相济”,反应到刑法中就是要做到罪刑均衡。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规定了不少有关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等体现“宽”的条款,是对以往体现“严”的过多刑法拟制条款的衡平,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事立法表现。微观上,刑法拟制是立法者为了贯彻公共政策的重要方式之一。风险社会的到来,人们的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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