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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拟制的正当性根据

种是将其他非罪因素拟制为犯罪因素,如《刑法》第6条第2款将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不在我国领域范围之内时拟制为我国的领域。(2)轻罪因素重罪化。主要有:共犯正犯化和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化;其他轻罪因素重罪化。趋轻的刑法拟制主要有:(1)有关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刑事责任年龄对于刑事责任能力的影响,具体表现在有关死刑、累犯、犯罪记录等的规定中。(2)破格减刑,即《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享有核准破格减刑的权力。(3)破格假释,即《刑法》第81条第1款后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核准假释。(4)特殊自首。(5)追诉时效的规定。结合我国刑法的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刑法拟制是作为刑法的一种特别(例外)规定而存在,主要是以趋重性为主,体现了刑法保护法益的机能。同时,刑法拟制也以趋轻性为辅,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不少趋轻性的刑法拟制,体现了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是刑法协调法益保护和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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