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剥削阶级。在这样的背景下,1954年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秉持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原理,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①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此后,由于我国政治社会的非正常化,也引起了宪法的变动,最终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上。(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显然,1975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就连债券、知识产权等基本的私人财产权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②1978宪法的事虽然是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年底召开的,比制定宪法晚了将近一年,因此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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