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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重申了宪法第8条已规定的“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这一规定为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5条所继续坚持。这可以看作是对农民某些私有财产的一种保护。1999第16条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修正案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地位提升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地位的提升说明国家有加大对其合法权益保护力度的意图,只不过这一意图是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才得以明确体现的。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历史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宪法第22条修正案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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