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从生活资料到生产资料的过程1954年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将私人的财产主要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围内,1982年的宪法将私有财产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合法财产,也包括生产资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生产资料才是私人财产的核心和关键。④最初只保护生活资料,是基于对社会主义的认识程度,当初对私有经济几乎是一概反对的,认为只有公有制才是社会主义。2004年宪法修正则从根本上确定了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对财产保护的范围进行了本质的改变,将以往的所有权改为财产权,财产的外延得到了扩大。就法律用语而言,所有权只是财产权的一部分,所以2004年以后的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才是真正意思上的,才是完整的。(三)从制定的法律保护程度来看,经历了由弱到强的变化随着我国对私有财产认识的不断深化,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地位也不断明确,力度不断加强。1988年通过的宪法第1修正案则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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