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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允许私有财产存在和发展,而1999年宪法修正案直接将允许二字去掉,可见国家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不断明确的,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四)对私有财产保护权的制度设计趋于完善此外,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的制度设计,也趋于完善。2004年以前的宪法只是规定了对财产的保护,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法律的救济主要体现在其公力救济的强制性。而2004年修宪则完善了这一制度,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的给予补偿,尽管这个规定不尽完善,也是宪法保护私有财产的一大飞跃。三、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尚存在的缺陷我国2004年宪法修改将私有财产保护明确写在宪法里面,较以往而言这是我国宪法的巨大进步,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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