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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但是,尽管这将私有财产保护写在宪法里面是我国宪法的进步,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它的缺点。总体而言,我国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不是十分完善,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将私有财产保护条款规定在总纲里面,在法理上有失妥当首先从立法技术而言,总纲应该具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对各章的具体规定具有原则和指导的意义。我国宪法各章规定的有国家机构、国旗、国歌等,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对这些无指导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财产保护条款不应该放在总纲之中。其次从私有财产权的性质来讲,其属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部分,“财产本身被认作是确定个人自治范围的法定尺度”。⑤所以,私有财产权应该为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应为公民的基本人生权利,而宪法中没有将其上升为公民的基本人生权利,实为宪法之一大缺憾。实际上,我国宪法之所以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条款放在总纲之中,是与我国长期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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