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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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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针对公司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实务界分歧很大。要理顺这一问题,应从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入手,然后才能明确该条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基本规则。《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规制。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公司章程效力的判定对该担保行为的效力会产生直接的影响。【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法》的规范依据可否由当事人意思变更或拒绝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又可划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或称管理规范。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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