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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限的以外。3.判定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具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对外担保上,公司章程应具有对世效力,担保权人应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4.担保权人经审查后,若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等事项有规定的,则担保权人还应要求担保人提供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作出的担保决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否则担保合同无效;若公司章程未就担保事项作出规定,则担保权人有理由相信法定代表人是有权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有效。参考文献:[1]崔建远,刘玲玲.论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4):29.[2]赵德勇,宋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J].理论探索,2007(2):143.[3]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01.[4]徐子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J].人民司法,2009(1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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