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部自治情况,此时担保权人被推定为善意第三人,除非公司举证证明担保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否则担保合同有效。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较大,涉及利益主体众多,所以《公司法》明确提示公司章程应就担保决议机关、担保限额等事项作出规定。也正是基于这一规定,才加重了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不只要审查公司章程,还应对公司担保决议的证明材料作形式审查。如果公司在明知有这项规定的情况下仍不对担保事项加以明确,那么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公司自己承担,这也促使公司正确对待对外担保的风险。综上所述,《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担保规定的适用基本规则如下:1.《公司法》第16条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规制。2.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来判断,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有效,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