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法律要求担保权人负担适当审查义务也是法律加强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监管的应有之意,这样才能实现市场整体的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二)公司章程就对外担保“沉默”时公司担保能力的判断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公司法》规定只能而且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不能有例外规定。而公司为除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时,公司章程可对担保决议机关、决议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当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担保权人是否还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笔者认为,当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时,担保权人都负有审查公司章程的义务。若公司章程未作规定,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内部意思的表示机关,交易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因为当公司章程未就担保决议机关作出规定时,对外担保事项就不具有公示性,该事项纯属公司内部权限划分问题,担保权人无义务调查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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