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法制博览2014年第1
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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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越泰贪污罪立法在罪名、体系归属、犯罪主体、法定刑等方面各具特色。建议通过限缩我国大陆贪污罪范围并代之以公职人员、取消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增设资格刑等完善我国大陆贪污罪立法,以真正体现从严治吏。【关键词】贪污罪;中越泰;比较世界各地都重视反腐工作,其中,利用刑法惩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越南、泰国与我国山水相连,交往密切,决定了开展中越泰刑法比较研究之必要性。越南、泰国与我国刑法同属大陆法系,具有亲缘性,决定了开展中越泰刑法比较研究之可能性。因此,本文选取越南、泰国刑法进行比较研究,以期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乃至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有所裨益。一、中国、越南、泰国现行贪污罪立法比较(一)罪名比较在我国,贪污罪①是一个专门的罪名,自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第2条规定起沿用至今,尽管期间贪污罪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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