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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围有所变化。刑法把贪污作为一个独立罪名即贪污罪加以规定,深受我国从严治吏法律传统的影响。贪污罪的罪名至今对于我国社会普遍的国民心理已难以更改。[1]对于贪污行为,外国刑法没有与我国大陆贪污罪相同的罪名。但是,越南刑法将贪污行为的罪名规定贪污财产罪②,与我国的贪污罪十分相近;泰国刑法将贪污行为的罪名规定为渎职侵占罪③,与我国的贪污罪类似。比较起来,第一,我国的贪污罪和越南的贪污财产罪是法定罪名,体现了罪刑法定主义。当然,整体而言,罪名法定是越南刑法的特色。第二,泰国刑法没有独立的贪污罪,而是以渎职侵占包含贪污,这不仅足见贪污与渎职侵占相近,还可以表明贪污的本质在于渎职性。就此而言,当属泰国刑法特色。第三,虽然立法或者司法表明贪污与职务侵占相近,但是,毕竟贪污与职务侵占之侵占的本意是不同的,理应有所区别,不能因为二者的相近性而抹杀其差异性。因此,在充分考虑贪污与职务侵占的相近性与差异性并借鉴国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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