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法的基础上,我国现行刑法在贪污罪之外,另行规定了职务侵占罪,以限制贪污罪范围。(二)归属比较在我国大陆,贪污罪归入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赂罪中;越南刑法将贪污财产罪规定在分则第21章职务犯罪第1节贪污财产罪中,泰国刑法将渎职侵占罪规定在具体犯罪第2章关于公共管理的犯罪第2节渎职罪中。比较起来,第一,中越泰三国刑法均没有将贪污犯罪归入侵犯财产罪,而是分别规定在贪污贿赂罪、职务犯罪、渎职罪专门章节中,这对分析贪污犯罪的客体,把握贪污犯罪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究其本质而言,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务活动中贪财图利而违背职责。[2]因此,贪污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归属表明,对财产权的侵犯不是贪污犯罪的本质所在,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才是贪污犯罪的本质所在。同时,也表明中越泰刑法突出惩治腐败的打击重点。第二,由于职务犯罪是指一切与职务行为、职务活动有关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渎职罪都与职务行为、职务活动有关,部分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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