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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贿赂罪与职务有关,因此,贪污贿赂罪、渎职罪都与职务犯罪存在重合部分。当然,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也都与职务犯罪存在区别,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也各不相同。(三)主体比较1.中越泰贪污罪的主体都是特殊主体,均剑指某一类人泰国贪污罪指向一定范围的公务员。从泰国刑法规定看,泰国贪污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采购、制造、管理、或者保管物品职责的公务员。越南贪污罪指向国家公职人员。仅依越南刑法第278条规定的“任何人”看,似乎根本不能得出越南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观该条“利用职权侵占自己管理的财产”的用语,贪污罪的主体显然是有身份限制的,一是需要拥有职权,二是需要处于管理财产的地位。再放大到该条所在的章节看,由于越南贪污罪归于职务犯罪一章,根据越南刑法277条的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实施的侵犯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正确性的各种严重违法行为。因此,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根据体系解释,越南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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