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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贪污罪的主体应是国家公职人员。我国大陆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对于贪污罪主体的范围,各国表述不一泰国刑法对此没有相应的解释说明,越南刑法在第277条解释,上述公职人员是指经任命、选拔、合同或者其他形式产生的享有工资或者不享有工资的被交付完成一定公务并享有一定职权的人员。而我国大陆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作出了具体的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比较起来,越泰贪污罪主体的立法规定可取,值得借鉴。第一,与国家工作人员用语相比,越泰贪污罪主体使用的公务员或国家公职人员用语明确、准确、严谨,符合立法语言特点,[3]较为规范;第二,越泰贪污罪主体揭示了贪污罪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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