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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②1999年12月21日通过、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现行《越南刑法》第278条规定:任何人利用职权侵占自己管理的财产价值在50万盾以上5000万盾以下,或虽在50万盾以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严重后果的;(2)曾因该行为被纪律处分后又再犯的;(3)曾犯本章第一节规定的罪之一被刑事处罚未取消案籍又再犯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1)有组织的;(2)使用狡猾、危险手段的;(3)多次为之的;(4)贪污财产价值在5000万盾以上2亿盾以下的;(5)造成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1)贪污财产价值在2亿盾以上5亿盾以下的;(2)造成很严重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年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或者死刑:(1)贪污财产价值5亿盾以上的;(2)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对犯罪人还可以处十千万盾以上五十千万盾以下罚金、没收部分或者全部财产、在一至五内禁止担任一定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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