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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参见米良译.越南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25-126.③1956年11月15日公布、1957年1月1日生效的现行《泰国刑法》第147条规定:有采购、制造、管理、或者保管物品职责的公务员,为自己或者他人,非法侵占或者允许他人侵占的,处5年至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千至4万铢罚金.参见吴光侠译.泰国刑法典[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社,2004:34.参考文献:[1]金泽刚.对贪污罪的比较研究[J].犯罪研究,2000(1).[2]贾宇.刑法原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490.[3]刘晓艺.立法技术[EB/OL].http://www.chinalaw.gov.cn/article/dfxx/dffzxx/jx/200304/20030400036617.shtml,2013-08-01.[4]马克昌.犯罪通论(修订本)[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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