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越泰贪污罪立法之比较研究
一点断想中越泰贪污罪立法基本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表现在:中越泰刑法分别将贪污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罪、职务犯罪、渎职罪专门章节中,表明刑法惩治腐败的立场,宣示了从严治吏立法精神;中越泰刑法限定了贪污罪主体的范围,突出反腐惩治重点和矛头所向,体现了从严治吏立法精神;中越泰贪污罪不仅可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且其起点刑、附加刑也表明了从严治吏立法精神。因此,贪污罪的体系归属、贪污罪的主体范围以及贪污罪的法定刑等方面都表明,中越泰刑法体现了从严治吏的立法精神。但是,我国大陆贪污罪立法也存在着与从严治吏相背离的地方,表现在:一是现行刑法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规定为贪污罪的主体,导致贪污罪主体犯罪较为宽泛;二是现行刑法将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等酌定量刑情节规定为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定事由,是对贪污分子的一种优惠,有违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三是资格刑的缺失。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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