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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通的金融服务。狭义的信用证融资仅指银行提供给进出口商的融资安排,而广义的信用证融资还包括福费廷、保理、提货担保等业务。其中,针对出口商的融资业务包括发货前的打包贷款、发货后的出口押汇,而针对进口商的包括进口押汇、信托收据。[1]实践操作中,信用证受益人发货后会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交付给收单行,由收单行以出口押汇或议付方式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这两种方式的法律含义有较大差别,相应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也截然不同,有必要予以严格慎重区分以避免纠纷损失。而进口押汇与信托收据源起于英美,目前我国尚未确立规范进口押汇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法律缺位导致相应的业务存在风险,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有助于理清操作中权利义务关系,使银行能有效完善国际贸易融资的法律文件。二、出口押汇的法律性质我国各主要银行以及法律界和银行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分歧较大,概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一)单据购买说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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