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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务操作规程》规定:“出口押汇业务是指出口商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出口单据提交其往来银行或信用证指定银行,由该银行买入单据并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手续费,将其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很显然,中国农业银行将出口押汇界定为收单行向信用证受益人购买单据的行为,主张双方之间是伴随物权转移的买卖关系。(二)单据抵押说1997年《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指出:“出口押汇是银行凭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证项下完备正确的货运单据作抵押,在收到开证行支付的货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资金的业务活动。”中国银行将出口押汇定性为受益人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权利作出的抵押。(三)单据质押说1990年工银发《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规定:“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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