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四)议付等同说有学者主张“出口押汇比较规范的中文表述就是议付,因为银行对汇票以及其他单据付出了对价,等同于议付”。[2]此种理论主张受益人做出口押汇的目的不仅仅是以单据为质押从押汇行处取得贷款,其最终目的仍然是希望向开证行主张信用证项下的权利,押汇行也明确单据只有取得开证行的偿付才能有效保证其收回垫款,因而从押汇行与受益人的商业目的而言,出口押汇与议付的概念等同。笔者主张,就实质而言出口押汇是银行以受益人的单据做质押的担保贷款行为,而UCP600第2条将议付定义为:“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相符单据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及/或单据”,即议付在本质上是单据(含票据)的转让行为。从议付的概念推知,仅仅垫付款并不能构成议付行,成为议付行必须是购买汇票及/或单据的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