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行为。即,议付行是在购买单据后以自我的名义并且以单据权利人的身份向开证行要求偿付;而出口押汇行仅仅是融资,所质押的单据的权利主体并不发生移转。此外两种业务下银行承担的审单责任也有区别:出口押汇情况下,银行基于押汇申请人的商业信用考虑是否接受押汇,不负审单责任;而在议付情况下,银行进行议付所基于的是银行信用,严格审单是议付行的一项义务。[3]在“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中,我国法院判决确认了出口押汇是以单据为质押向受益人提供资金的观点:该案中原告接到被告的议付申请和所附单据并审单后,虽然予以支付,但这并非银行对单据作出的对价,而是以单据为质押为被告提供的出口押汇。被告在收到押汇后的书面承诺中也承认这是新疆分行的代垫资金,因而此笔押汇的所有权仍属新疆分行,而被质押的单据的所有权仍属受益人,双方仅形成民法上的债的关系,不是票据转让关系。[4]类似的,出口押汇与打包贷款的区别则在于: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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