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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包贷款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无担保贷款(即信用贷款),而出口押汇业务下银行提供的是有担保的贷款。作为与一般的外汇借款关系所不同的短期贸易融资途径,其相似性在于二者均要求受益人在该银行开立了账户,且还款来源均是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或收取的外汇。[5]但是值得探讨的是,押汇行根据单据所享有的质押权标的为何?在受益人提交单据之时,一方面享有向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享有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所有权。[6]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需通过背书方式转让给开证行,交单后押汇行无从表征单据下的货物所有权,因而笔者主张出口押汇更合理的基础是建立在受益人在信用证下付款请求权上的权利质押。三、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同出口押汇一样,对进口押汇的法律性质,国内各银行的规定也存在分歧:《中国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是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我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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