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用证融资押汇的法律性质
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现行对外付款的行为。”由此,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托收据而产生的信托关系。《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第2条规定:“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本规定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很显然,建行将进口押汇理解为以货物做抵押的贷款关系。中国农业银行则主张进口押汇是指本行在收到进口商信用证下的全套单据后,向进口商提供的用于支付该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或汇款项下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笔者产生的质疑是,进口押汇所押给银行的究竟是进口货物抑或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由于各银行对该业务的规定不同,决定了各银行采用不同的担保模式进行贸易融资。2002年《北京市高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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