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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活的调控,整个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就可能失控,国家在那里建立的法制秩序就有可能崩溃。”因此坚持国家制定法的主导地位,同时,充分吸收习惯法的中的合理成分和优势,从民族地区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推动二者的发展。在国家制定法效力触及不到的地方,比如西部地区中的偏远山区,可以利用习惯法的理论去解决纠纷和推动当地秩序的建立。宁夏地区有许多变通规定就是国家制定法和回族习惯法的产物,且在回族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国家法和习惯法的良性互动在国家法和习惯法必须协调发展,才能够推动整个法制的进程,这就要求在民族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唯国家制定法独大,不能全面否认回族习惯法,也不能夸大其的作用,应该在分析基础上,国家法吸收其合理的地方,摒弃其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部分,保持二者的良性互动,这就是“所谓国家制定法与民间法的理性互动模式,即在一定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制定法与民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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