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应该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区别于其的社会规范,比如道德、宗教规范等;国家法就是由国家制定的或者是许可的,其在制定主体上就高于习惯法的主体;国家法的效力是在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内具有极强的普遍性和有效性。2.习惯法正如其概念所知,其首要具有地域性,因每个地域的风土人情、经济发展的水、自然环境都是有着极大的差别,在此基础上的人群特征就呈现出差异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而各个地域的习惯法呈现出其地域性的色彩;其次,我国是多民族国家,民族之间的行为习惯、语言等都是不同的,习惯法所形成过程都是具有差异性,但是却有着浓厚民族的特点,比如瑶族石记录规则,要求维护族内秩序,其他民族则不是,有的可能就是通过歌谣、口口相传的方式;习惯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国家法依赖国家,一旦国家消亡,那么该法有可能不能实施。但是习惯法是人们长期生活中认可的,其具有着稳定的基础,获得了普遍的心理认可和认同性。另外,习惯法也可以
<<上一页  下一页>>

首页 > 电子期刊 > F > 法制博览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