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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与区域的自治结合、国家的统一集中和少数民族区域自治的结合以及民族区域的发展是政治经济因素的结合。因此,在当前社会中,民族区域具有着复杂性、多元性和时代性。三、国家法与习惯法之间的关系当前社会的发展程度比较高,法律更为先进,但是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会发现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是既有冲突又有统一,主要表现为:(一)冲突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国家法和习惯法一样也存在冲突。国家法具有普遍性,而习惯法是不具有平普遍性,其只是一种地方的法律知识,国家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的统一,不可避免的要侵犯习惯法,要求习惯法去适应国家法。比如,在回族地区伊斯兰教法规定,只有双方都信仰一致,才可以结婚,即族内婚姻,这与我国婚姻自由是不一致的;比如,在传统回族乡村社会,很多穆斯林结婚都是通过举行宗教仪式,并不领结婚证,这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冲突的,比如离婚方面,国家法是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一些传统回族地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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