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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于结婚时宗教仪式,结婚更不会找国家机关办理,甚至有些地方女性离婚必须取得男性同意才算是离婚。(二)统一作为法,国家法和习惯法对于社会成员都是具有规范作用,习惯法长期在民族群众产生重要的作用,它的权威的产生也是在不断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对于习惯法某些内容,国家法也是予以尊重,比如一些民族早婚,国家法就在地区使用很尊重,允许其在一定年龄范围内结婚。比如在回族地区国家法同时也会吸收习惯法的合理部分,考虑到我国回族普遍早婚的习惯,我国国家法作出了变通规定,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化隆回族自治县关于施行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鼓励、保护晚婚和计划生育。”《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关于施行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第2条同样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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