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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族区域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

当然国家法是作为主导的存在。(二)司法实践民族区域的司法部门在面对很多需要国家法和习惯法之间协调的时候比较为难,根据国家法的规定,是可以明晰的,但是在民族地域有着自己的习惯法,出现问题民族群众更愿意运用习惯法,导致司法判决的结果无法有效适用。比如藏族的赔命问题;比如有些藏族群众依然相信活佛处理问题公正,及时履行活佛的决定,对于司法机关的判决则不认可。由于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当前社会的和谐,在民族区域的司法部门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及时对国家法进行宣传,并请一些具有权威性的民间人物,推动国家法的效力波及范围。同时,尊重习惯法,及时告知当事人习惯法所产生的弊端。一些民族区域的司法部门已经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就告诉我们,面临国家法和习惯的适用,一定要在原则基础上增强灵活性。但是当前的纠纷越发复杂,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给予司法实践部门的考验越大。五、如何处理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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